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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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以及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是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公路勘察設計應當用綜合評分法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具體如下:勘察設計評標一般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快自治區公路建設,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公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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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收費公路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2、勘查設計只能用綜合評分法嗎
- 3、內蒙古自治區公路條例
- 4、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條例
- 5、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公路條例
- 6、內蒙古自治區高速公路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收費公路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 為加強收費公路及收費站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的管理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維護收費公路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促進自治區公路交通事業發展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訂本規定。第二條 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技術等級和規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向企業、個人集資建成的還貸收費公路;
(二)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有償受讓前款公路收費權或依法投資建成的特許經營收費公路。第三條 凡自治區境內利用貸款或集資新建、改建公路和特許經營公路、大型橋梁、隧道的收費管理,適用于本規定。第四條 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車輛通行費管理機構按照“統一規劃、集中管理、規模控制”的原則,對全區公路收費工作實施管理和監督。第五條 自治區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經營公路,投資者依法享有收費權、受益權。第六條 收費公路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非法占用收費公路及其用地、附屬設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收費公路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通行車輛。第七條 自治區境內新建、改建的收費公路,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全區公路總體規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報批手段,由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 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收費公路,資本金不得低于該條公路建設概算的35%。第九條 申請投資收費公路的建設單位,應向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收費站具體位置、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情況;
(三)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條 收費還貸公路應符合下列技術等級和規模:
(一)高速公路;
(二)一級公路新建連續里程20公里以上或改建連續里程40公里以上;
(三)二級公路新建連續里程40公里以上或改建連續里程80公路以上;
(四)獨立橋梁、隧道長度超過500米;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特別批準的其它收費還貸公路。第十一條 特許經營公路應符合下列技術等級和規模:
(一)高速公路連續里程20公里以上;
(二)一級公路連續里程40公里以上;
(三)獨立橋梁、隧道長度超過500米,四車道以上;
(四)兩車道獨立橋梁、隧道長度超過1000米以上;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特別批準的其它特許經營收費公路。第十二條 收費公路設置車輛通行收費站,需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開放式收費公路,同一條主線上相鄰收費站之間不得少于40公里;封閉式收費公路,除進出口外,不得在主線上設置收費站。跨省區收費公路設置車輛通行費收費站,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商有關省區人民政府確定,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同一收費公路由不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或由不同公路經營企業經營的,應按照“統一收費、比例分成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設置收費站。
兩個收費站之間的距離,不得少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收費公路,必須在該條公路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設站收費,嚴禁先收費后修路和分段修理路分段收費。第十四條 除軍隊、武警車輛、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搶險救災車和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醫院救護車、公安警備車外,其它通過收費公路的所有機動車輛,均應繳納車輛通行費。第十五條 收費經營期限,貸款建設的公路,應以收回貸款本息和投資年限為收費期限;特許經營收費公路,應以償還貸款本息、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為原則,由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與投資者定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但最長不得超過***規定年限。第十六條 收費標準,依據收費公路的建設規模、貸款額度、還貸能力、流量大小、車輛負擔、收費期限和便利通行等因素,由收費公路投資、建設單位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到當地價格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第十七條 自治區貸款修建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業務,由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各盟市還貸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業務,由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實行行業管理;特許經營收費公路,由經營單位負責收費,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勘查設計只能用綜合評分法嗎
是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公路勘察設計應當用綜合評分法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具體如下:
勘察設計評標一般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結合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上階段設計批復文件,對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進行綜合評定。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近日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建設勘察設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等內容,2022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勘察設計注意
關于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辦法》規定,公路勘察設計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評標要以單位業績、信譽、勘察設計人員能力、技術方案等為主要依據。
《辦法》明確,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投標承諾的人員、設備按合同進度要求開展勘察設計,對于變更的勘察設計人員資歷(包括但不限于職稱、專業工作年限、工作業績)不得低于原勘察設計人員要求,并報項目法人批準。?
內蒙古自治區公路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快自治區公路建設,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公路工作。
國道、省道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和管理;縣道由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和管理;鄉道、村道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水利、林業、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管理工作。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積極采取措施扶持、促進公路建設,鼓勵、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建設、經營公路。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少數民族聚居區、貧困地區、邊遠地區和老區的公路建設,應當在資金、物資等方面予以優先安排。第二章 公路規劃和建設第六條 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防建設的需要和自治區實際編制,并與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以及鐵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等其他有關行業發展規劃相協調。第七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廠礦、集市貿易場所等建筑群,應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建筑群的邊緣與公路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的最小間距為:國道、省道不少于100米;縣道不少于60米;鄉道、村道不少于30米。第八條 公路與城市道路的劃分,以城市發展規劃區域或者城市市區擴大后的實際范圍為界限,由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公路等級,報公路規劃原審批部門確定。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失去使用功能的省道、縣道,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失去使用功能的鄉道、村道,在征得本級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在廢棄公路上設立明顯標志。第十條 公路建設資金除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包括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建設專項資金轉為的財政撥款外,可采取貸款、集資、收費權轉讓、專用單位投資等方式籌集。第十一條 國家、自治區高速公路網公路建設資金除國家投資補貼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籌集。
一般國省干線公路、重要縣級公路建設資金除國家、自治區投資補貼外,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籌集。
一般縣道、鄉道、村道公路建設資金除國家、自治區投資補貼外,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籌集。
專用公路建設資金由專用單位負責籌集。
自治區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國家和自治區高速公路網規劃之外的一級以上公路。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從本級財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本地區公路建設。農村牧區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應當隨著盟市、旗縣本級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資金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路建設投資計劃和年度預算,綜合平衡,統籌安排,專款專用。第十四條 國家征收公路建設用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第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對經交工驗收合格批準試運行的公路或者竣工驗收合格批準運營的公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十六條 承擔公路建設項目勘查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試驗檢測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實行公路工程質量責任制和保修制度。
保修期內發現公路有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先行維修、返工;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維修、返工的,由建設單位組織維修、返工,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第十七條 因新建、改建公路與鐵路、水利、管道運輸、電力、郵電、通訊設施和其他設施相交叉時,公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上述有關部門提出預留規劃位置,其超出既有標準而增加的工程投資,由提出預留方承擔。
因公路建設對有關設施造成損壞的,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設施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內蒙古自治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工程質量監督,保證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以及對公路工程質量實施監督,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工程,是指經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大中修等建設項目。
本條例所稱質量監督,是指依據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經批準的設計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對公路工程進行從勘察設計到竣工驗收全過程的質量監督行為。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領導,將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設立質量監督機構的,由其具體負責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的日常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公路工程質量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公路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制定質量管理制度,強化質量管理措施。第六條 公路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等從業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在公路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公路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第七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等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從業條件。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路工程質量信用管理體系,完善質量信用檔案,加強公路工程質量信用評價管理,將信用評價結果納入相關統一信息共享平臺,實施相應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壓縮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期;不得對公路工程進行肢解發包、轉包、轉讓、違法分包;不得要求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等從業單位違反公路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質量監督機構投訴、舉報有關公路工程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受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公路工程建設管理程序,落實項目管理制度,承擔工程質量首要管理責任,保障公路工程的合理工期。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等從業單位加強質量管理,確保質量保證體系有效運行,按照質量管理制度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具有相應從業條件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明確工程質量責任和保障措施。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辦理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與承擔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單位簽訂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檢驗檢測合同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質量監督機構備案。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前應當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驗檢測等從業單位提交的交工文件進行核實,并提交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質量監督機構。
建設單位對符合交工驗收條件的公路工程應當及時組織項目交工驗收,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未進行備案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備案有異議的,不得試運營。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滿,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對于符合條件的工程項目,由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質量監督機構開展質量鑒定工作。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質量監督機構提出的工程質量整改意見應當按期組織整改。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九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勘察。
勘察單位出具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滿足相應技術規范、規程和合同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對不良地質、特殊性巖土、有害物質等可能引發工程質量隱患的,勘察單位應當提出防治建議。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公路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建設好、管理好、養護好、運營好農村牧區公路,促進農村牧區公路事業高質量發展,適應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服務和支撐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農村牧區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運營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牧區公路,是指納入農村牧區公路規劃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
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接旗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接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嘎查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接嘎查村與嘎查村、嘎查村與自然村、嘎查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農村牧區公路和保障農村牧區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運營、服務、交通安全、監控、通信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第四條 農村牧區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安全適用、生態環保和建設、管理、養護、運營并重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分級負責、行業監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牧區公路工作的領導,將農村牧區公路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農村牧區公路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范圍,促進農村牧區公路持續健康發展。第六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牧區公路工作的責任主體。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在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范圍內,明確相應的機構或者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村道的相關工作。嘎查村民委員會在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村道的管理養護工作。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牧區公路工作。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指導、監督鄉道、村道的相關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農牧、林業和草原、扶貧、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農村牧區公路相關工作。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資金、物資等方面,幫助和扶持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革命老區推進農村牧區公路事業發展。
鼓勵采取以工代賑等方式組織農牧民參與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和養護。第九條 鼓勵在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和養護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建設和養護質量。
在保證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和養護質量的前提下,鼓勵整合舊路資源、加工適于筑路的廢舊材料等用于農村牧區公路建設和養護,推動資源循環利用。第二章 規 劃第十條 農村牧區公路規劃應當與區域經濟發展、農村牧區居民生產生活需要相適應,與國道、省道以及鐵路、民航、水運等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并滿足鄉村振興和國防建設的要求。
農村牧區客運站、管理養護站等設施應當與農村牧區公路統一規劃,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標準進行建設。第十一條 農村牧區公路規劃包括縣道規劃、鄉道規劃和村道規劃。
縣道規劃由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規劃和村道規劃由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旗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農村牧區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單位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審批程序批準、備案。第十二條 編制農村牧區公路規劃應當與優化村鎮布局、建立現代農牧業產業園、便捷群眾安全出行相適應,構建布局合理、銜接順暢的農村牧區公路網絡。
內蒙古自治區高速公路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高速公路事業的發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高速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安全暢通、高效便民、保護環境、建設改造與養護并重的原則。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區的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屬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路政、養護、經營服務、收費等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全區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密切配合,建立高速公路管理協作工作機制。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審計、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高速公路相關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五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從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活動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高速公路經營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高速公路屬于公共交通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以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屬道路上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檢查車輛;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隨意設置出入口或者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高速公路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有權對高速公路收費、養護、經營進行監督。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防建設的需要,按照國家高速公路總體規劃要求,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公安、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水利、文物等有關部門并商沿線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自治區高速公路規劃,依法報批后組織實施。
自治區高速公路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協調,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九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貨物集散地等公共場所,應當與高速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高速公路兩側對應進行。第十條 高速公路建設資金,除政府財政撥款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籌集。
自治區鼓勵、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以特許經營的方式,采取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等形式,依法投資、建設、經營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經營權的取得和經營期限,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并對建設項目的投資、招標投標、質量、安全、工期和環境保護負責。第十二條 投資經營性高速公路的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開工建設和建成投入運營。不能如期開工、完工的,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十三條 自治區實行高速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高速公路從業單位依法承擔高速公路工程質量責任,接受、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高速公路從業單位應當具備承攬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相應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不得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的設計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高速公路設計規范設計、安裝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報警電話和可變信息板等交通安全設施。
高速公路服務區、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道路救援等所必需的場所和設施應當與高速公路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建設、驗收和投入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的相關場所和設施未建設或者不完善的,應當限期予以建設或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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